《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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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披露
48.企业应披露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团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并一同提供管理当局的说明。
49.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集团使用。例如,附属公司在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用于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关系到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理解,因此,应鼓励连同管理当局的说明一起披露这种信息。附加信息包括:
(l)可用于未来经营业务和结算资本承诺的未动用借款额度的金额,对使用该额度的限制条件应作出说明;
(2)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所报告的与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3)在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现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经营能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所报告的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51.单独披露能够表明经营能力的现金流量和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者确定企业是否的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生产能力。企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经营能力,可能是出于目前偿债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损害了未来的获得能力。
52.披露分部的现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总体业务的现金流量与其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部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和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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