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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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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应报告分部

主要和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

26.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和性质决定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是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产业分部,按地区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类似地,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空或其他地区经营这方面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按相关产品和劳务和组合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

27.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通常是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以及不同的收益率的基础,从而也是确定哪种报告形式是主要的,哪种报告是次要的基础。但出现以下(1)和(2)的情况时,可以例外:

(1)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生产的产品及劳务的差异和经营所在地区的差异的影响(这可通过管理公司和内部对董事会及总经理报告的“矩阵法”反映出来),则企业应使用产业分部作为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将地区分部作为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

(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决定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是较多地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相关,还是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相关,从而决定应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以地区分部作为主宰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28.对大数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决定了企业如何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通常为其分部报告目的提供了其主要风险和收益来源的最好证据。因此,除了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应在其财务报表中以其对内向最高管理层报告一致的基础报告分部信息。其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成为其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其风险和收益的次要来源成为其次的分部报告形式。

29.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及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的差异的影响,“矩阵列报”通常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本准则不要求,但也不禁止“矩阵列报”。(“矩阵列报”指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均作为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并在每种分部的基础上,作充分的分部披露。)

30.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和内部报告可能独立形成,既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的差异无关,也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无关。比如,内部报告可能只是按法人主体组织的,从而形成由不相关产品和劳务的组合构成的内部分部。在这些不常见的情况下,内部报告的分部资料不符合本准则的目的。因而,第27段(2)要求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确定该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是更多地受产品/劳务的影响,还是更多地受地区的影响,从而选择是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作为其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目的是取得一个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理可比度,提高形成的信息的可理解性,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表达的对与产品/劳务和地区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的信息的需要。

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

31.企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应是那些为评价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资源未来分配决策的目的,而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其信息的组织单位;但第32段的情况不在此列。

3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第27段(2)要求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依据其对哪一分部反映了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的估计,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作为企业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以本准则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而不是以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为基础,决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以与下面(1)、(2)和(3)一致:

(1)如果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一个或多个分部是以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为基础确定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其他分部不足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则以下(2)应只适用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的内部分部(也就是说,不应对符合定义的内部报告分部作进一步分类);

(2)对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的分部,该企业的管理层应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按产品和劳务或区域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以与第9段的定义相符;

(3)如果这种内部报告的较低层次分部符合以第9段的因素为基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第34段和第35段确定应报告分部的标准应运用于该分部。

33.根据本准则,大多数企业将其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确定为组织单位,有关这些单位的信息应报告给董事会(尤其是起监督作用的非经理层董事,如果有的话)和总经理(高级经营决策人员,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若干人组成的小组),以评价每个单位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的资源未来分配决策。而且,即使企业由于其内部分部不是按产品/劳务或地区确定而必须适用第32段的要求,它也将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技产品和劳务或地区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而不是只为外部报告目的设分部。为外部报告目的,转向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以确定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方法,有时称作“管理法”;为内部信息报告用的组织单位,有时称作“营业分部”。

应报告分部

34.两个或多个本质上相似的内部报告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合并为单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1)和(2)时,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才能认为是本质上相似:

(1)它们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

(2)它们在第9段定义的所有因素方面都是相似的。

35.如果一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它应确定为一个应报告分部:

(1)其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内部的和外部的)总收入的10%或更多;

(2)其分部成果(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在盈利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在亏损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视哪个的绝对金额更大来定;

(3)其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

36.如果内部报告分部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则:

(1)该分部可以称作一个应报告分部,而不管其规模如何;

(2)如果不照(1)那样做,则该分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相似的、也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的内部报告分部合并成一个单独的应报告分部(如果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均有第9段对应定义中的大多数因素,则它们是相似的);

(3)如果该分部不单独报告或合并,则其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37.如果归属于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 75%,则在至少75%的合并或企业总收入包括在应报告分部之前,附加的分部应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使其达不到第35段中1O%的临界值也是如此。

38.本准则的 10%临界值并不打算作为确定财务报告各方面的重要程度的一项指南,而只是用于确定应报告产业和地区分部。

39.通过将应报告分部限制在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其大部分收入的分部,本准则不要求将垂直结合经营的不同层次确认为单独的产业分部。但是,在有些行业,现行实务是将某些垂直结合的活动报告为单独的产业分部,即使它们并不产生重大的外部销售收入。例如,许多国际石油公司,即便将大多数或全部的“上游”产品(原油)内部转移到其提炼部门,仍将其上游活动(勘探和生产)和“下游”活动(提炼和销售)分别报告为单独的产业分部。

40.本准则鼓励但不要求将垂直结合活动作为独立分部自愿报告,并附上适当的说明,包括第75段要求的对分部间转移定价基础的披露。

41.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报告制度将垂直结合的活动作为独立分部对待,且该企业不准备将其作为产业分部对外报告,则在确定外部应报告产业分部时,销售分部应合并到采购分部;但这样做缺乏合理基础时不在此例;此时,销售分部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42.对由于达到相关的10%!临界值而在上期或确定为应报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业的管理层认为其仍是重要的,即使其收入、成果和资产全都不超过10%临界值,仍应确定为当期应报告分部。

43.如果分部由于达到相关的10%临界值而在当期确认为应报告分部,则为比较目的列示的前期分部资料应予重述,以反映作为独立分部的新的应报告分部,即使在该分部前期没有达到10%临界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则不在此列。

2.分部会计政策

44.分部信息应根据编报合并集团或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

45.存在一个假定,即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编制其合并或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其认为最适合于外部财务报告目的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的目的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并对其作出更有根据的判断,本准则要求在编制分部信息时采用董事会和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并时采用的或企业的会计政策应运用于应报告分部,好像分部是独立存在的报告主体。在整个企业层次上运用特定的会计政策详细计算出来的结果,如果存在合理的分配基础,则应分配给各分部。例如,养老金计算通常是就整个企业来进行的,但是整个企业的数据可以根据各分部的薪水和人口统计资料分配给各分部。

46.本准则不禁止对以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之外的基础编制的附加分部信息进行披露。不过,这些信息应是内部报告给董事会和总经理,让其作出有关分配资源给分部的决策,并估计其经营业绩;同时,这些附加信息的计量基础应清楚地予以描述。

47.当且仅当与两个或多个分部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分配给这些分部时,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

48.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分配给分部的方式依赖于诸如这些项目的性质、分部进行的活动以及分部的相对自主性等因素。规定一个为所有企业所采用的分配基础是不可能,也是不恰当的。如果进行分配的唯一基础是任意的或难以理解的,则强制分配与两个或多个分部都相关的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也是不恰当的。同时,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是相互联系的,因而最终的分配应是一致的。因此,当且仅当与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人和费用可以分配给这些分部时,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例如,当且仅当相关的折旧或摊销费在计量分部成果时被扣减的情况下,一项资产才应包括在分部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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