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王赛岭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4月9日,在王赛岭服刑期满出狱20多年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高院做出再审决定,北京市二中院做出裁定:撤销该院1997年底作出的终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截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告诉知道君,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提起抗诉,没有期限限制。
1997年,房管站站长犯罪被判刑6年
王赛岭,男,1955年10月出生,曾任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第二房管处党总支副书记、西罗园房管站站长,住北京市丰台区。
日前公开的北京市二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1994年12月4日,王赛岭因受贿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赛岭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
1996年1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赛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一十元;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一十元。
被告人王赛岭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1996)二中刑终字第51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王赛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0年12月3日,王赛岭刑满释放。
2021年,检方抗诉后法院撤销原判
2020年11月13日,在王赛岭刑满释放近20年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审监刑申抗【2020】2号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实案发后王赛岭已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原判认定尚有人民币十五万元未归还有误,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还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第二房管处西罗园房管站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刑抗7号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4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赛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对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赛岭在案发后是否已主动归还借款的事实未查清,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相关法规裁定:撤销北京市二中院(1996)二中刑终字第515号刑事判决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996)丰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学者:纠正冤错案,检察机关任何时候均可提出抗诉
这起经济犯罪案件在当事人出狱20多年后面临重审,检方抗诉起到关键作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告诉知道君,判决生效后这么久,检察院能够对该案提起再审抗诉,很不容易,值得肯定。
“对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抗诉,从而促使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李奋飞介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