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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公海7108线路:港媒:“非妥为当选”的 又岂只洪骏轩一人?

来源:网络 2021-02-06

在前年的区议会选举中,角逐连任的观塘区区议员郑强峰,遭到对手民主党洪骏轩恶意抹黑,最后以381票之差落选,事后郑强峰提出选举呈请。法官日前颁布判词,批准郑强峰的选举呈请,裁定洪骏轩非妥为当选,并下令洪骏轩需支付郑强峰的讼费。法官作出裁决后,不少建制支持者、当区居民额手称庆,但是大家细心一想,便会发现单单判洪骏轩丢掉议席,其实远不足够。

必须追讨逾百万薪津

首先,是次选举呈请,耗时一年有余,其间洪骏轩已经领取了超过40万薪酬、54万营运开支津贴、12万议员办事处开支津贴,以及3万多医疗津贴。既然洪骏轩并非妥为当选,他又是否应该归还这些开支?有关当局又会何时向其追讨呢?这是政府需要回应的问题。

其次,郑强峰在今次的选举呈请中胜诉,是他一直公开自己是“创建力量”及“公屋联会”成员,但是洪骏轩在拉票传单之中,质疑对方“报称独立”,并以此大做文章,法官因而裁定洪骏轩在传单发布关于郑强峰的误导性陈述,并判对方非妥为当选。然而,选举呈请成功,其实只是宣告选举结果无效,但是洪骏轩的虚假宣传行为,又应否受到惩处呢?

须知道,《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候选人为阻碍另一名候选人当选,而发布关于他或跟他有关联的候选人或关于该另一名候选人或该等其他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换言之,洪骏轩在传单上讹称对方“报称独立”,既然已被裁定为发布误导性陈述,并因此而宣告非妥为当选,即是他所发布的误导性陈述已达关键程度,便有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6条的嫌疑。在此情况之下,有关当局是否应该展开调查,并对洪骏轩提出起诉,而不是不作任何跟进呢?

更重要的是,在前年的区议会换届选举中,并非妥为当选者,又是否只有洪骏轩一人呢?显然不是!事实上,前年因为“修例风波”爆发,造成区选投票日正式举行之前,不断爆发骚乱。大量建制派的选举宣传物资遭到破坏,更有建制派候选人和助选人员遭到恐吓袭击,有角逐连任议员的议办遭暴徒破坏,造成另一些建制派候选人不敢落区宣传,根本无法展开正常的选举宣传和拉票活动。区选就是在这样一个不公平、失序的情况下如期举行。

修例堵塞选举制度漏洞

及至投票当日,部分揽炒派又指挥所谓的“排队师”,蓄意在投票之后继续,阻碍长者和行动不便的选民投票,藉此影响选举结果。换言之,当时的区选显然已受到骚乱、暴力行为和严重妨碍他人投票的事故影响。

说得直白一点,前年的区选在“修例风波”尚未平息下举行,本身便是问题多多,甚至可以说,以当时的社会环境是,那场区选本来便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举行。因此,绝大部分的揽炒派,其实都不应视为妥为当选。

问题回来了:究竟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市民能否以整场选举的公平性,已遭骚乱破坏,于是提出选举呈请或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宣告整场选举无效呢?假如没有,这便是一个选举制度上的法律漏洞,应该藉着修订法例而予以纠正。

作者:文兆基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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