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解算和清算制度如何修改?实务中所面临的“三无”企业破产清算难题,该如何解决?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举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端论坛日前举办,来自高校、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就“新时期中国公司法修改若干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主旨演讲。周教授认为,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不能满足新时期创业、创新对公司形态的要求,在公司形态法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修改公司法允许新的公司形态的存在。另外,周教授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取消《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的强制性规定,将“一股一权”作为原则,同股不同权作为例外,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创业者融资之现实需求。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于海涌教授作“对中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安排的评析”的主题演讲。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于海涌教授作了“对中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安排的评析”的主题演讲,于教授指出,《民法典》没有债权编,立法者试图通过合同编总则部分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既不符合法典制定的体系化要求,而且也容易造成上位法概念与下位法概念的混淆,故建议未来可考虑瑞士的立法体例,即制定民法典之外再行制定债法典。
圆桌论坛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易学超主持。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围绕“公司担保和公司决议等疑难问题”展开对话。
越秀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叶三方博士认为,过往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在适用中存在以法律事实反推客观事实的逻辑缺陷,据此强调债务人的责任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而九民会议纪要第118条对此予以纠正,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相一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端论坛现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年亚从民商合一的角度出发,结合其对《民法典》清算义务人制度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117条、第118条的理解,分析了实务中所面临的“三无”企业破产清算难题,提出了完善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构想。
京信通信集团副总裁李学锋指出,《民法典》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其通过公司在专利技术诉讼案件中的难点分析和经验分享来强调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诉法典支持的必要性。
广州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唐健锋认为,公司决议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来讲,应当根据客户在公司的角色地位设定个性化的章程,以防范未来公司决议“被不成立”“被撤销”“被无效”的法律风险。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苏文卿指出,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临新的挑战,比如未出席的股东书面提出异议是否属于行使表决权的形式,这些均需要未来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做更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