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通知》要求,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金融机构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应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发放贷款,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且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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