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5086号
何就强: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508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被告何就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5443.42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28日,逾期利息为108347.82元,罚息(含复利)为 6064.02元;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款利息为基数,按每期月利率在上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调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2020年9月的执行利率为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3%)】;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243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