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71号
阮志聪:
本院受理的阮雯婕与阮志聪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支付自2019年10月份开始至2020年8月份未履行抚养费合计25000元(已扣除2020年4月份支付的1000元抚养费和2020年8月份1500元抚养费),并每月准时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20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