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