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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八国际官方网站:塑料闺蜜!绍兴一女子欠朋友600万还不起,竟把75张借条全偷走~

来源:网络 2021-02-26

2月6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市民支师傅报警称,家中门锁被撬,但奇怪的是检查过后,并无物品丢失。

接警后,剡湖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调查,由于支师傅所住小区属于老小区,周边视频设备较少,这给民警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经过几天的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疑人员。

2月15日,支师傅再次来到派出所,同行的还有他的妻子求女士,而求女士则带来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当天门锁被撬后,实际确有财物丢失,系其放在床头的75张借条,涉案金额高达六百万余元,且这些借条系同一借款人,舒某。

原来,舒某曾与求女士住在同一单元楼中,平时也有往来,一来二去,两人成了好朋友。2009年开始,舒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求女士借钱,且每次都出具欠条。步入年关,因求女士需要用钱,于是多次向舒某催要借款,但舒某却经常找理由搪塞了过去。

根据这一线索,民警立即对舒某展开调查,很快确定了舒某的住处,并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的调查。

经审讯,舒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因无力归还欠款,舒某非常苦恼,2月6日下午,舒某本想送点年礼给求女士,请求其将债务再宽限几日,因求女士人在杭州,于是舒某联系了求女士丈夫支师傅帮忙送礼,却得知支师傅正巧也不在家。

一瞬间,某个“邪恶”的念头爬上舒某的心头:何不乘此“良机”,偷走那些借条,让债务“烟消云散”呢!于是,舒某在前往求女士家途中,请了一位会开锁的废品回收人员,并谎称自己就是房屋主人,让其帮忙撬开了门。

“平常交往比较多,我对她(求女士)家还是挺熟悉的,借条存放的位置我也知道。”舒某交代道,为了避免夜长梦多,舒某取走借条后,立即进行了销毁。

目前,犯罪嫌疑人舒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嵊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大家在日常人际交往过程中,还是需要保持一定的警惕心理,谨防“好人的一时恶念”。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当发现家中失窃、房门被毁,即使无财物损失,也请第一时间报警,便于民警第一时间取证。

延伸阅读

借钱给朋友,没借条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证据吗?

生活中关于借钱的段子和漫画多了去了,一般人都会打借条,但是也有很多人,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直接跟别人开口借钱,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到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便是最好的例证。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1.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在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人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聊天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3.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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