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3744号
广州市龙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04民初33744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铁华蔬菜行与被告广州市龙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市龙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货款22344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铁华蔬菜行;二、被告广州市龙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逾期付款利息【以223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铁华蔬菜行;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铁华蔬菜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由被告广州市龙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