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财保432号
李永勇、陈金定:
本院受理(2020)粤0104财保432号申请人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永勇、陈金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财产保全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勇、陈金定名下合计价值423585.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38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现本院根据上述裁定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勇名下位于广州市***403房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