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12月31日发表题为“犯法应负刑责 须究幕后黑手”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深圳法院昨天就十二名港人偷渡案作出判决,八人被判囚七个月,两人因组织行动,罪行较重,分别判囚二至三年。对于各人如何犯案,庭上作出了详细披露,包括策划、经过、集合地点、出海时间、与幕后组织者的联系等,可说证据确凿,而各被告亦直认不讳,在大量事实面前,美英政府指他们“并无犯罪,应即释放”的歪论,都不攻自破,也证明法庭判他们罪成合法合理。须注意的是,各被告皆非主犯,案情透露背后一直有“上家”策划、安排与指使,香港执法部门必须对这些幕后黑手穷追不舍,绳之于法,并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被告只是从犯 “上家”才是元凶
任何国家都不会容许有人偷越边境,必会对违法者加以拘捕、起诉、处罚,美英亦不例外。今次内地法院就是依照这公认的法律原则,根据事实对涉嫌偷越边境的港人作出判刑。美英官员与政客却无视法治,不顾案情,为了攻击北京和特区政府,硬把违法者形容为“被逼害者”,编造出“逃离暴政、追求自由”的剧情,然后大吹大擂,对司法程序极尽污蔑诋毁,表露出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美英这样做,与反修例风波以来的做法一脉相承,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营造所谓“暴政”,藉此延续动乱,向北京和特区施压,为此不惜对内地与香港的法治横加干预,打击其权威。事实上,今次港人潜逃殊不简单,并非犯案者自己的行动,而是有“上家”在背后策划组织,除了协助及教路,还给予金钱和物资等支援,这些人极可能与更高层次的“阴谋”有关。
今次案件中被控组织偷渡的邓棨然与乔映瑜,根据控罪本可被判囚七年以上,现在轻判二至三年,除了两人认罪外,也因法庭认为他们是从犯而非主犯,所以可减轻处罚。换言之,他们之上还有“主脑”,此黑手才是最大元凶。据披露,邓棨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中相信也包括幕后主使者是谁。
法庭在这方面讲述颇详细,指幕后黑手早就与两人商议偷渡大计,并安排他们购买快艇、学习驾驶、确定路线,同时联络其他欲弃保潜逃的疑犯。当时另一批暴动被捕者也偷渡去了台湾,相信也是由这类“上家”组织,整个网络相当严密,显然有特别背景,殊不简单。
追查动乱之源 坚持法治原则
各被捕港人在审讯期间,估计就此提供了不少资料和实况,香港警方应顺藤摸瓜,积极追寻背后的策划者,予以有力打击。这些主犯乃动乱的根源,如能绳之于法,将可起到制乱之效。
十名潜逃港人在内地刑满后,仍须面对香港的审讯,他们多涉嫌触犯严重罪行,包括制造爆炸品和汽油弹、收藏枪械、参与暴动等,如果罪成,应负上应有的刑责,不容姑息。对于外国和反对派的种种责难,当局应坚持法治原则,力拒任何乖离法律原则的不合理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