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义(大公报记者马丁摄)
刚当选大律师公会主席的“香港人权监察”前主席夏博义,昨日接受访问时语出惊人,竟然声称“延任后的立法会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法治是‘威胁’”云云。如此荒谬的言论出于自称维护法治的律师组织的当权者,不仅说明夏博义本人对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必须遵循宪制秩序的漠视甚至是否定,更令人忧虑香港大律师公会是否已走到了基本法的对立面?如果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都要否定,这和其他煽暴颠覆组织又有何区别?
竟称人大决定是“威胁”
夏博义昨日接受《香港01》的采访,其间他除了批评建制派要求成立“量刑委员会”的建议之外,更谈论到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要在于两点:其一,他指现时的立法会是延任后的立法会,在香港宪制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其二,他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法例的最终解释权,是香港法治的一项“严重弱点”,并指人大常委会并非由法律界人士组成,部分人甚至对香港认识不深,但可推翻终审法院考虑各方理据后作出的决定,任何本港法庭的决定也有机会被推翻,对香港法治而言是“威胁”云云。
这些言论如果出自揽炒派政客或“大状党”不令人奇怪,但出自于大律师公会主席,这个所谓的“专业”组织的主席,则无法不令人吃惊。
第一,香港特区立法会的权力来自于基本法的授权,而基本法第158、159条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香港疫情严重而无法如期进行选举,在行政长官的提请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的任期作出延任的决定。宪制授权、法律权力、决定程序,完全符合规定,法律地位不可撼动。按夏博义的逻辑,是否只有英女王或英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才能令延任立法会有“法律地位”?他是否还生活在港英时期、仍然奉《英皇制诰》为香港的宪制权力来源?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基本法颁布至今已三十一年,香港回归都已经快二十四年,不管夏博义是否喜欢,这已经是香港宪制秩序、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主权、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改不了、也不可能会改变。这是原则问题,不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连这一点都不愿意承认,甚至意图进行改变,就无法不令人质疑,夏博义是否要挑战“一国两制”底线?
误导公众所安何心?
而所谓的“人大常委会并非由法律界人士组成”、“任何本港法庭的决定也有机会被推翻,对香港法治是‘威胁’”,更是恶意的抹黑和误导。实际上,即便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法律界人士组成,但只要不是“普通法下的法律界人士”,夏博义难道就不会有其他攻击借口?更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绝非会推翻任何香港法庭的判决,基本法第158条列明,在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涉及中央及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才须进行释法。夏博义刻意混淆释法的前提条件,而故意说成“可推翻任何香港法庭决定”,这何异于在散播错误且危险的言论?
夏博义身为资深大律师,竟然连最基本的法律问题都要误导公众,到底所安何心?而公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视作“威胁”,这是在赤裸裸挑战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宪制秩序,也是意图挑战中央的全面管治权。
必须指出,不管夏博义是无知还是刻意为之,任何试图挑战政治红线的行为,注定会以惨败告终。任何人不管其身份有多“特殊”,也不管其与美国英国当局有何紧密联系,但绝不可能凌驾法律之上,一旦有人触犯国安法,等待他的只有严惩一途。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