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够,竟用矿泉水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案情中触目惊心的细节。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
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
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
2020年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1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孔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携赃款出逃的孔某、乔某抓获,随后相继抓获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
【办案过程】
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等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检察机关认为,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以案释法】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新冠疫苗的成功研制和有序上市,极大地增强了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力和信心,维护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秩序,对于最终取得抗疫胜利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暂时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依法逮捕、起诉。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